福建夔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夔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宝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执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宝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中沧工业小区福泉路11号二期厂房地下一层,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200302937851U。

法定代表人:蔡旭日。

委托代理人:陈永厅、李紫欣,福建随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夔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7F室715、716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203587889194M。

法定代表人:孙国冬。

申请执行人厦门宝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夔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205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3605563.42元等,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0412元、执行费38456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一、于202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依法进行网络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国土、人行、工商、股权、网络银行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162433.3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三、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0年6月12日,本案执行到位162433.3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靖峰

审 判 员 苏桔海

审 判 员 谢依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赖俊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