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会民一初字589号
原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912号2幢3层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67668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兴萍,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西二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5421759-9。
法定代表人熊小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II区C座7楼,组织机构代码:67496006-7。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号楼16层,组织机构代码:80168358-5。
委托代理人***、***,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上海京东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嘉和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简称江西渤海财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简称北京平安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的主要事实是:2015年5月9日13时32分许,原告上海京东公司驾驶员**驾驶京A×××××/京A×××××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被告江西嘉和公司驾驶员万涛驾驶的赣M×××××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厦××(江西省会昌县境内)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一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五支队第六大队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赣M×××××车在被告江西渤海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京A×××××车在被告北京平安财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汽车修理费168477元、施救费3800元,合计172277元,先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余损失170277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偿原告30%,计51083.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赔偿原告交强险赔付后剩余损失170277元的70%,计119193.9元;
三、上述款项限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此款直接付至原告银行账户(户名: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账号:310069079018010211837,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
四、转车费、搬运费1000元、车辆停放费、保管费2400元,合计34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五、被告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赣M×××××车辆在本起事故遭受的车辆损失,在保险公司赔付外的损失及支出(含诉讼费)均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不再赔付;
六、本案受理费3814元,减半收取1907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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