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苏行申350号
再审申请人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谨业公司)因诉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高新区住建局)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行终1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涉案招标项目为苏州科技城外国语学校新建项目的内部装修、装饰工程。招标文件载明“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苏住建规[2011]12号《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和网上招投标工作的意见》规定,资格后审项目评标结束后,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资格条件或存在虚假资料等问题提出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被投诉对象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不改变评标结果,招标人不得进行重新评标。苏建招办[2016]3号《省招标办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调整措施的通知》第(十三)项调整苏建规字[2013]4号文附件二第七条评标基准价计算与修正方式。方式二明确:苏建规字[2013]4号文评标办法第七条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不变。采用该方法的,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可见,涉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已明确评标基准价是否改变、是否重新评标的情形。被申请人高新区住建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申请后,进行了调查,认为本案不符合重新评标的情形;且涉案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不能重新建设,重新评标已无实际意义。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重新作出)》,对申请人要求重新评标确定申请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法院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重新作出)》中“对投诉人的其他投诉请求不予支持”的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确定申请人中标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谨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郑琳琳
审判员 季 芳
审判员 陆轶群
书记员 钱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