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2民初1563号
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润泽,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岩内村埔中央里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樊清,女,汉族,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