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集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福建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英村信用社五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