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仁通和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七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1142号
申请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七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翔鸿企业孵化基地。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智仁通和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长操村村委会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西丰县。
申请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七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智仁通和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七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七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智仁通和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