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7558号
原告: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环昌北七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翔鸿企业孵化基地。
负责人:吴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亮,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仁通和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长操村村委会南800米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7年5月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环昌北七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北京智仁通和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环昌北七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环昌北七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环昌北七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审 判 员 陈振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