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724执195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民终26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15003.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岗
书记员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