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81民初5945号之一
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曹晓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昊,男,公司员工。
被告:清大国华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福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勋,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先枚,女,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清大国华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20元,减半收取8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60元,由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殷宇航
书 记 员 宋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