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国华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清大国华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191号 申请人:***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298号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常方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清大国华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幢C4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清大国华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5074034.4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7月2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清大国华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5074034.4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