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国华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清大国华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执19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清大国华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民终26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964.2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