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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奥生态环保有限公司、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9执109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仲裁委员会(2017)沈仲裁字第17168号裁决书,于2020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全额投资成立公司的股权,即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阜新市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阜新北站站前广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阜新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阜新市政工程管理处持有的1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阜新市卓越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阜新市绿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阜新城市投资建设资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阜新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处置上述已冻结的股权。本院将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仲裁委员会(2017)沈仲裁字第1716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井昌 审判员  苏贺宇 审判员  孙晓滨
书记员  邹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