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衡水康德健身中心,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衡水福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康德健身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福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康德健身中心、***的银行账户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衡水康德健身中心、***银行账户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