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功福达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衡水福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766号之一
原告衡水福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康德健身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1102民初76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冀1102民初76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衡水福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改为“河北福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