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功福达建设有限公司

***与**、建功福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242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建功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761号乾源商务大厦1幢B单元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建功福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建功福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