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保1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福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7***号乾源商务大厦1幢B单元2层201室。
被执行人衡水康德健身中心,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花曾去红旗大街西侧,永兴路南。
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福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康德健身中心、***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8)冀1102民初76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保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