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21民初3144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2月21日出生,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个体。
被告: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华丰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兴安盟宝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兴安盟科右前旗工业园区天骄路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兴安盟宝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兴安盟宝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兴安盟宝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2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