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2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街华丰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虽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主张除参与另案查封财产受偿分配外,暂不申请处置其他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等财产的强制措施。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956155.4元,本次执行到位0元。
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除另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其他案件查封的财产外,申请执行人暂时不申请处置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正在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就该案已查封财产的处置方案进行协商,现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暂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且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