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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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9078号
原告:杭州豪权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村北马桥2号1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AX562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递路66号国贸天悦花园B1幢办公楼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A15D0U。
法定代表人:魏筘松。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0055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豪权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汉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豪权钢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豪权钢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豪权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豪权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