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3214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5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21日出生,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告:汉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筘松,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汉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6元,减半收取5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