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河北环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石家庄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环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长街5号院。
被执行人石家庄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与仓盛路交口。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79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33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状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