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天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松法执字第402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大街。
法定代表人***,主任。
内蒙古天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赤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