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981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606495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78383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