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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981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606495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78383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