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6129号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久视安技防服务中心,住所地开原市老街后三台子村三组55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湾江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18号27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沈阳易达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0-2号9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久视安技防服务中心与被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久视安技防服务中心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久视安技防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苏家屯区久视安技防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久视安技防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邓 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