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8904号
原告: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穴村3组顺山。
法定代表人:胡虎,董事长。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被告:长沙盛世艺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199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一萌。
被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河洲路398号25栋。
法定代表人:张雪钢。
被告:深圳市锋逸机械租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盛宝路29号熙源丰创意园A栋办公楼2层210。
法定代表人:王海青。
被告:深圳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2号511。
法定代表人:肖香斌。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原告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盛世艺海投资有限公司、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锋逸机械租赁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