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8904号
原告: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穴村3组顺山。
法定代表人:胡虎,董事长。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被告:长沙盛世艺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199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一萌。
被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河洲路398号25栋。
法定代表人:张雪钢。
被告:深圳市锋逸机械租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盛宝路29号熙源丰创意园A栋办公楼2层210。
法定代表人:王海青。
被告:深圳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2号511。
法定代表人:肖香斌。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原告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盛世艺海投资有限公司、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锋逸机械租赁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