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920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伦,重庆市南岸区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80916580N。
法定代表人:张祥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紫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与被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计6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乐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艳晖
书记员蒋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