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2077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伦,重庆市南岸区迎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80916580N。
法定代表人:张祥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与被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8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乐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何艳晖
书记员蒋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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