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汇晨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174号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对原告江西汇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赣012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赣012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五页第二行中“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柳雄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