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财保416号
 
申请人:曾某,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蒲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84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曾某、蒲某某、刘某与被申请人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08执保688号执行裁定书,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该案裁定驳回申请人曾某、蒲某某、刘某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明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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