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65号
申请人:***,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拓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80916580N。
法定代表人:张祥华,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万纬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28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