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2民初24562号
原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广丰村委会办公大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鹅岭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惠州市建佳造价咨询事业所有限公公司,住所:惠州市花边岭北路***华苑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惠州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文明一路9号富绅大厦15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建佳造价咨询事业所有限公公司、惠州汇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3780.04元(原告已预交267560.08元,其余133780.04元本院予以退还。)由原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 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