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后民初字第2730号
原告通辽市诚公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公监理咨询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2月22日,汉族,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内蒙古原野绿神生物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野绿神兽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名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媛媛,辽宁名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诚公监理咨询公司诉被告原野绿神兽药公司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包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由被告原野绿神兽药公司委托原告对其建设的其办公楼(6225.61㎡)、综合楼(5518.71㎡)、质检科研楼两栋(共3461.3㎡)、综合制剂车间(2880㎡)、仓库(2880㎡)、微生态车间(1872㎡)、中药提取车间(1872㎡)、消毒剂车间(1872㎡)、锅炉房(1872㎡)进行监理,建筑面积共计:28453.66㎡,每平方米监理酬金6.00元,合计:170721.96元,约定监理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现上述工程均已完工并交付,原告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监理责任,被告给付原告监理费50000.00元后,其余监理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支付拖欠工程监理费。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书中所述内容全部认可,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等相关费用,但由于公司正处于重组阶段,费用也较为紧张,要求原告给付半年的展期。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由原告承担被告办公楼、综合楼等建设工程监理任务,监理费共计为170721.96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监理责任,被告支付了50000.00元监理费,余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暂无力给付或公司重组等理由推脱未付。上述欠款经过被告主管建设工程的工程师耿国君的确认。
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由被告总主管建设工程的工程师耿国君签字确认未给付设计费120721.96元的材料。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时间、内容、金额及被告尚监理费120721.96元的事实。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原告具有相应资质,被告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合同。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接受原告监理义务后没有按合同约定结清监理费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原野绿神生物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诚公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120721.96元。
案件受理费271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