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02民初302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宋彦国,职务:经理。
被告:阿尔山市司法局,地址:阿尔山市新城街。
法定代表人:李学征,职务:局长。
被告:邓文煜,男,1972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诉被告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司法局、邓文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司法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司法局起诉。
审判员  王丽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