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奈曼旗第五中学、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525执异5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奈曼旗第五中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孟加段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526756653853A。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明仁大街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736147531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案外人:***,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奈曼旗第五中学(以下简称第五中学)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哲一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第五中学请求法院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对奈曼旗第三中学的债权。异议人第五中学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申请撤回全部异议事项。 本院认为,异议人第五中学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奈曼旗第五中学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