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8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州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上村村委会南48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北京中州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23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州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中州公司承接了通州区万盛南街的路面施工等市政工程,***从中州公司处承揽了部分钩机施工土方项目,当时由中州公司的专项负责人对接。2021年4月2日早晨8点左右,***委派其驾驶员***驾驶钩机在通州区万盛南街与云景大街交口处,进入中州公司工地时,不慎撞上电信公司空中架设的线路,拉扯下导致电线杆折断数根,又导致高压线缠在一起造成短路,击穿了电力设备数台及普通用户设备数台。通州电力公司维修花费198868元,其他赔偿及处罚100000元,普通用户设备损坏维修40000元,其他误工等支出60000元。因损坏的电力设备均为中州公司施工范围,肇事车辆也属于中州公司管理范围;故相关市政、消防、交通等部门均由中州公司协调处理;相关断电维修等损失也均中州公司先行支付。中州公司无奈向电力公司赔偿及第三方维修后对账,中州公司垫付损失高达40万元,***虽承认所有损失都是由其雇佣的司机疏忽导致,愿意承担100%的责任,但至今没有支付中州公司垫付的任何费用。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草率。首先,***虽不认可分包法律关系,但认可该项目是从**的公司处承包,也认可肇事车辆和司机均是***雇佣。但中州公司就是**的公司方,故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次,一审对事故发生的位置认定有误,事故发生在中州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之所以没有发生在围挡内,是因为事故所在路口是主干道,无法断路施工,中州公司只能分段断路施工,保留车辆通行,但该事故发生的路口仍在中州公司的施工范围内,所以中州公司才对事故损失及时的维修和赔付。
***辩称,认可一审裁定。
***辩称,认可一审裁定,不同意中州公司上诉请求。
中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连带补偿给中州公司造成的损失40万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根据中州公司起诉状**、当庭**和所提交的证据,中州公司的诉讼请求系基于***驾驶钩机将工地外及工地内的电线、电线杆撞断,进而导致电设备等相关财产损失所引发的纠纷。一方面,事发地点系在中州公司工地外,另一方面,中州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之间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故一审法院认为,中州公司所主张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实际的法律关系不符,应予以驳回。裁定:驳回北京中州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中州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证人证言。证据2.谈话录音,关于电线杆撞断责任分配。证据3.***跟**之间交接工作微信聊天记录。4.**的身份证及与中州公司的劳动合同。证明**是中州公司工作人员。涉案损失由***造成,***和**进行对接,一审中***也承认,土方的活是中州公司发包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不认可,口述无法证明存在合同关系。证据2.录音不能证明存在分包关系。证据3.证明目的、真实性不认可,不能证明存在工程分包关系。证据4.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质证意见为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
经查,中州公司与**均主张**系中州公司职员,且提供劳动合同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根据双方庭审**以及在案证据可以确定涉案工程由中州公司分包给***,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系***雇佣的司机,亦属造成涉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现中州公司已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与***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故确定责任人以及相应的责任分担等问题,参照追偿权之诉解决为宜。
综上,北京中州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院纠正后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沈 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