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州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州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3565号 原告:北京中州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上村村委会南48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中州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州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补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原告承接了通州区万盛南街的路面施工等市政工程,被告***从原告处承揽了部分钩机施工土方项目。2021年4月2日早晨8点左右,被告***委派其驾驶员被告***驾驶钩机在通州区万盛南街与云景大街交口处进入原告方工地时,不慎撞上电信公司空中架设的线路,金额继续拉扯下导致电线杆折断树根,又导致高压线缠在一起造成短路,击穿了店里设备数台及普通设备数台。通州店里公司维修花费198868元其他赔偿及处罚10万元,普通用户设备损坏维修4万元,其他误工等支出6万元。因损坏的电力设备均位为原告公司施工范围,故相关损失阳光房只得先行垫付。原告公司无奈向电力公司赔偿及第三方维修后对账,原告垫付损失高达40万元,被告虽承认所有损失都是由其雇佣的司机疏忽导致,愿意承担100%的责任,但至今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垫付的任何费用。无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1、中州公司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2、中州公司作为承保的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应该承担主要责任。3、***是钩机的驾驶员,撞上电线的行为是***的过失行为与***无关。4、中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损失。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根据原告起诉状**、当庭**和所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基于被告***驾驶钩机将工地外及工地内的电线、电线杆撞断,进而导致电设备等相关财产损失所引发的纠纷。一方面,事发地点系在原告工地外,另一方面,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故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实际的法律关系不符,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州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