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3565号
原告:北京中州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上村村委会南48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中州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州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补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原告承接了通州区万盛南街的路面施工等市政工程,被告***从原告处承揽了部分钩机施工土方项目。2021年4月2日早晨8点左右,被告***委派其驾驶员被告***驾驶钩机在通州区万盛南街与云景大街交口处进入原告方工地时,不慎撞上电信公司空中架设的线路,金额继续拉扯下导致电线杆折断树根,又导致高压线缠在一起造成短路,击穿了店里设备数台及普通设备数台。通州店里公司维修花费198868元其他赔偿及处罚10万元,普通用户设备损坏维修4万元,其他误工等支出6万元。因损坏的电力设备均位为原告公司施工范围,故相关损失阳光房只得先行垫付。原告公司无奈向电力公司赔偿及第三方维修后对账,原告垫付损失高达40万元,被告虽承认所有损失都是由其雇佣的司机疏忽导致,愿意承担100%的责任,但至今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垫付的任何费用。无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1、中州公司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2、中州公司作为承保的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应该承担主要责任。3、***是钩机的驾驶员,撞上电线的行为是***的过失行为与***无关。4、中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损失。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根据原告起诉状**、当庭**和所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基于被告***驾驶钩机将工地外及工地内的电线、电线杆撞断,进而导致电设备等相关财产损失所引发的纠纷。一方面,事发地点系在原告工地外,另一方面,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故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实际的法律关系不符,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州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