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终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号楼四层4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229047X1。

法定代表人:王玉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住所地福建省**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下坑公安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2004107462T。

法定代表人:张学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中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公安局永定森林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3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查明,2020年5月29日,**市公安局永定森林分局已被纳入**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的体制管理。故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变更为**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3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74.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英琼

审 判 员 郭胜华

审 判 员 童寿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宇凯

书 记 员 张文婧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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