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4民初58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民生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24792K。

主要负责人:杨建标,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杰、王福金,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城厢镇南通村晓楼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229047X1。

法定代表人:王玉萍。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1月27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宗赞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小梅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