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3民初2830号
原告: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229047X1。
法定代表人:王玉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安华,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永定森林分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2F363222542。
法定代表人:黄晓方,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中坤公司)与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永定森林分局(以下简称永定森林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欣、高安华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中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208239.13元(工程总价款5564239.13元,具体以工程造价鉴定为准,扣除被告已支付4356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原名永定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建设“永定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指挥中心综合业务用房工程”,委托福建正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2014年10月28日开标,原告(原名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4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360天。2015年6月2日取得《施工许可证》。由于本工程基础增加冲孔灌注桩及静载检测、电梯及智能化招标滞后、电梯土建施工图设计和智能化图纸设计延迟、智能化业主指定分包单位未能及时进场施工、一、三、五层图纸设计变更、消防两自动暂缓施工决定滞后、吊顶嵌入式灯具迟迟未确定(导致石膏板吊顶未能及时顺利封板,造成吊顶及水泥漆处于停工状态)等等被告方面的原因,原告施工断断续续,于2017年12月才完工。2018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取消消防两自动施工内容;被告组织竣工验收。被告未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原告先行申请完工登记。因本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原告又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但由于本案工程消防两自动施工内容暂缓、主楼林业总公司及仙峰采育场业务用房工程项目暂缓施工,造成本案工程至今无法竣工验收,因而也不具备按合同约定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原告认为,因被告原因导致工期一再延期,已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又因被告原因导致本案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因而无法按合同约定程序进行竣工结算,被告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永定森林分局答辩称,一、从答辩人与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明确约定:该建设工程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拔款,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为5128318元,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安装(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该工程包括消防两自动施工建设,但不包括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新增加的工程量;同时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中第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的第12.4“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答辩人如何支付工程款,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1)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订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后14个工作日按照审核的合格工作量的70%支付进度款;(2)工程施工后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工程款支付至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85%;(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2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完整资料的结算资料后,在2个月内完成对竣工结算的初审,并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送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工程结算经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95%;(4)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递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将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修金的工程价款,履约保函有效期应长于或等于缺陷责任期。以上所有工程款均须经上级有权部门审核并拔付至本帐户后14天内付清,不计利息;同时第14条“竣工结算”中“结算价款的相关规定”第5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两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两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初审,并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送永定县固定资产审计中心确认,工程经永定县固定资产审计中心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95%。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新增加的工程量,第10条约定了变更的范围:本合同工程不设暂估价,还约定了报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按专用条款14.2.2第(3)款执行。上述合同及条款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方均应按合同内容执行。
二、答辩人已依合同内容的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自本工程开工建设到现在竣工完成,答辩人已陆续15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总共计4356000元,同时还为原告因本工程建设垫付了水费6万余元。而本建设工程中,本工程总价款当时约定虽然是固定价5128318元(不包括本建设工程中额外增加的工程量,额外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也应待有关部门最终审核确认后再支付),后来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根据2016年2月23日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消防两自动建设工程取消,由答辩人另行发包,与原告无关,双方为此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了《补充协协议》,可见原告对消防两自动建设的工程量是没有全部完成的,因此,此部分工程价款应当从合同总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消防两自动的工程量至于扣减多少价款,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而不是以原告自己提交超预算说明中确认的4900376.13元就是工程总价款;扣除两消防自动建设工程的工程量价款后,答辩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已达85%以上,答辩人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情形。另外,原告施工建设过程中新增加的工程量方面,也应当以有关部门的最终审核确认为准,在最终结算时一并给付。
三、本工程的最终价款结算及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15%的总工程价款,应当在竣工验收及永定区固定资产审计中心审核确认并拔付至答辩人帐户后的14天内付清。从本案实际的情况来看,原告于2018年1月、7月申请答辩人进行竣工验收,答辩人收函后也及时致函监理公司,是否同意原告的申请予以回复。原告于2019年9月2日才竣工图和相关资料送到监理公司审查是否符合送审条件,2019年9月19日监理公司审查完成后答复原告:同意报送审核机构审核。答辩人于2019年10月11日收到材料马上于2019年12月2日向区领导送交项目送审报告,区长也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批示:同意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至此,答辩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本建设工程的送审义务。目前本建设工程的最终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在永定区固定资产审计中心审核中,工程总价款尚未最终确认。从以上过程来看,在原告建设的本工程中,最终审计部门在尚未扣减原告未施工的工程量(两自动消防工程)、确认新额外增加工程量价款以及审计后审核确认的工程款拨至答辩人帐户情况下,原告就要求答辩人给付剩余的全部工程价款,属双方合同约定的答辩人付款条件尚不成就。
以上答辩,恳请法庭能明断是非并作出公正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鑫中坤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永定森林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来源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同时也可以证实:1、消防两自动建设工程不在原告的建设工程范围内,该工程价款应当从合同固定价款的5128318元中予以扣减,具体扣减数额以审计部门的审核确认为准;2、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中第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的第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第14条“竣工结算”中“结算价款的相关规定”第5项已对被告如何支付进度工程款及结算全部工程款作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应当按这个约定内容来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3、本建设工程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总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应当经龙岩市永定区固定资产审计中心审核最终确认;4、本工程的最终价款结算及支付,应当在竣工验收及永定区固定资产审计中心审核确认后并拔付款项至被告帐户后的14天内付清,目前本工程已经由被告送至永定区固定资产审计中心审核确认,尚未有结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属付款条件不成就。
2、签证单复印件。证明增、减工程签证。
永定森林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证据的来源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工程量及价款应当经永定区固定资产审计中心审核确认。
3、完工申请报告、完工登记申请表。证明(1)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施工任务,已向被告提出竣工验收,但被告未能按期验收;(2)被告同意工程进行完工登记。
永定森林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证据的来源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4、竣工验收函。证明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永定森林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证据的来源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5、工期顺延报告。证明被告、监理单位同意原告工期顺延申请。
永定森林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证据的来源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可以说明原告建设的工程还需完善,工期顺延。
6、建筑工程结算资料送审签收单。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出竣工结算申请并已于2019年9月2日提交了结算资料。
永定森林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证据的来源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可以证实被告是在2019年9月2日、10月11日才收到原告的“建筑工程结算资料”。
7、微信截图。证明因没竣工验收报告,无法进行结算审核。
永定森林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证据的来源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也可以证实之前原告送审的相关资料不齐全的事实,现在才收到的事实。
8、冲(钻)孔桩施工记录汇总表。证明冲(钻)孔桩工程量。
永定森林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证据质证认为来源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9、竣工结算表和计算书。证明本案工程总造价为5564239.13元。
永定森林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自己确认本工程价款为5564239.13元的事实,本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最终应当经永定区固定资产审计中心最终审核确认。
10、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原告名称变更登记。
永定森林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证据的来源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永定森林分局提供的证据有:
1、关于暂缓消防两自动的报告、关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指挥中心综合业务服务用房消防施工说明复印二份。证明:原告已清楚消防两自动工程取消及本单项工程可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完工登记的事实。
鑫中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五方无法盖章是因为被告的原因,所以无法竣工验收,进行完工登记。
2、函、会议签到表、监理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五份。证明:(1)被告收函后也及时致函监理公司,是否同意原告的申请予以回复的事实;(2)福建永发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审查完成后答复原告:同意报送审核机构审核的事实。
鑫中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证据质证认为:真实性没有办法确认,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是9月2日收到我们的资料,一个多月被告才报给区领导,三个月时间被告没有完成初审。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两个月完成初审。2019年12月3日领导才批示,领导批示不是本案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
3、永定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指挥中心综合业务服务用房超预算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说明部分超出工程量及单价情况的事实,但部分超出部分工程量及价款应当经永定区固定资产审计中心审核确认的事实。
鑫中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
4、竣工验收报告、关于龙岩市公安局永定森林分局指挥中心综合业务服务用房项目送审报告、工程结算资料报审表复印件三份。证明:(1)被告于2019年10月11日收到材料马上于2019年12月2日向区领对送交项目送审报告,区长也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批示:同意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至此,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本建设工程的送审义务。(2)目前本建设工程的最终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在永定区固定资产审计中心审核中,工程总价款尚未最终确认的事实。
鑫中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证据质证认为:对竣工验收报告真实性没有异议,关于送审报告真实性没有办法确认,没有告知原告完成初审,并且没有告知原告已经送审。竣工验收报告与竣工结算两个程序混淆,被告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两个月完成初审,并且没有告知原告已经送审。案涉工程竣工时间是2018年1月30日。
本院认证认为,对鑫中坤公司提供的1-8号证据、10号证据和永定森林分局提供的证据1-4号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鑫中坤公司提供的证据9号,该证据系鑫中坤公司自制,永定森林分局不认可案涉工程总价款为5564239.13元,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据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永定森林分局(原名永定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因建设永定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指挥中心综合业务用房工程,委托福建正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2014年10月28日开标,鑫中坤公司(原名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变更登记为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4年12月29日,鑫中坤公司与永定森林分局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永定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指挥中心综合业务用房工程。2、工程地点:永定县凤城镇。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5、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安装(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出具的书面《开工通知书》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5128318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专用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1)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订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后14个工作日按照审核的合格工作量的70%支付进度款。(2)工程竣工后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工程款支付至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85%。(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2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完整资料的结算资料后,在2个月内完成对竣工结算的初审,并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送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工程结算经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95%。(4)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递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将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修金的工程价款。履约保函有效期应长于或等于缺陷责任期。14.2.3结算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3、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建设归档资料(含市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要求移交城建档案馆后的15天内,工程款支付至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85%。4、支付工程款最后一笔时,须经发包人签字认可,需提交完整竣工资料送质检站认可后予以支付。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两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两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初审,并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送永定县固定资产审计中心确认。工程结算经永定县固定资产审计中心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总造价的95%。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鑫中坤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消防两自动建设无法实施,永定森林分局和鑫中坤公司经协商,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为:一、消防两自动建设内容根据2016年2月23日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由发包方另行发包,与承包方无关。二、承包方将工程内业资料准备齐全,由发包方组织完工验收,并由参建单位共同出具完工验收报告。三、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四、本补充协议是施工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30日完工,鑫中坤公司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完工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于2018年1月31日在该报告盖章并签有“同意申请”。2018年6月25日,鑫中坤公司向永定森林分局提交《关于永定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指挥中心综合业务用房工程工期顺延的报告》,报告提出:由于本工程基础增加冲孔灌注桩及静载检测、电梯及智能化招标滞后、电梯土建施工图设计和智能化图纸设计迟迟未出、智能化业主指定分包单位未能及时进场施工、一、三、五层图纸设计变更、消防两自动暂缓施工决定滞后、吊顶嵌入式灯具迟迟未确定(导致石膏板吊顶未能及时顺利封板,造成吊顶及水泥漆处于停工状态)等原因造成本工程延误,申请本工程工期顺延至竣工验收。监理单位龙岩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均在该报告盖章。2018年7月10日,鑫中坤公司向永定森林分局提交《关于永定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指挥中心综合业务用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函》,该函申请建设方组织相关验收部门于2018年7月20日前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永定森林分局收到该函后向监理单位发函,要求监理单位答复是否同意验收。2019年9月2日和10月11日,鑫中坤公司向永定森林分局提交《建设工程结算资料送审签收单》。2019年11月29日,案涉工程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竣工验收结论:本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内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同意验收并交付使用。2019年12月2日,永定森林分局向龙岩市永定区政府提交《关于龙岩市公安局永定森林分局指挥中心综合业务用房项目送审报告》,将案涉工程报请区政府批准送区投资审计中心审核。该报告经永定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批,案涉工程已提交龙岩市永定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审核。
另查明,鑫中坤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永定森林分局已向鑫中坤公司支付工程款4356000元。
本案争执的焦点:鑫中坤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总价款是多少,该款支付的条件是否成就,鑫中坤公司的诉讼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永定森林分局将永定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指挥中心综合业务用房工程发包给鑫中坤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
关于鑫中坤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总价款是多少,该款支付的条件是否成就,鑫中坤公司的诉讼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分析如下: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1)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订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后14个工作日按照审核的合格工作量的70%支付进度款。(2)工程竣工后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工程款支付至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85%。(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2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完整资料的结算资料后,在2个月内完成对竣工结算的初审,并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送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工程结算经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95%。14.2.3结算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3、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建设归档资料(含市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要求移交城建档案馆后的15天内,工程款支付至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85%。4、支付工程款最后一笔时,须经发包人签字认可,需提交完整竣工资料送质检站认可后予以支付。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两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两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初审,并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送永定县固定资产审计中心确认。工程结算经永定县固定资产审计中心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总造价的95%”的约定,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29日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同意验收并交付使用。2019年12月2日,永定森林分局向龙岩市永定区政府提交《关于龙岩市公安局永定森林分局指挥中心综合业务用房项目送审报告》,将案涉工程报请区政府批准送区投资审计中心审核。该报告经永定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批,案涉工程已提交龙岩市永定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审核。案涉工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5128318元,根据鑫中坤公司提供的签证单,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增加工程量,根据鑫中坤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案涉工程的消防两自动建设内容由永定森林分局另行发包,因此,本案案涉工程总价款是多少目前无法确认。本案永定森林分局已向鑫中坤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356000元,鑫中坤公司提供的其自行结算的案涉工程总价款5564239.13元,永定森林分局并不认可。对鑫中坤公司申请案涉工程总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的要求,因案涉工程已提交龙岩市永定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审核,因此,对鑫中坤公司申请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的要求不予采纳。对鑫中坤公司主张要求永定森林分局支付工程款1208239.13元(工程总价款5564239.13元,具体以工程造价鉴定为准,扣除被告已支付4356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鑫中坤公司对案涉工程总价款经龙岩市永定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确定后可再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674.10元,由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跃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富 军
人民陪审员 苏 丽 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严少玉(代)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