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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81民初179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畲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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