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81执保47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畲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申请人: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申请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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