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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81民初45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畲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19号综合楼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