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鑫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民特34号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南昌市鑫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镇万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昌市鑫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仲裁字第27号《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南昌市鑫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593867.14元工程款依法有据。2013年11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栏杆制作安装合同》,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位于南昌县小蓝南路中大城项目的1#、2#、3#、5#、7#、8#、11#楼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金额暂定为1051659.03元。被申请人因工程需要,又于2014年11月10日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栏杆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中大城一标围墙栏杆及高层护窗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金额暂定为118400元。两合同均约定:”协商不成,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17日庭审中,双方已共同认可:本案工程总价款为1431057.8元,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工程款837190.66元,欠付工程款593867.14元。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593867.14元工程款。本案为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申请人的本请求属于仲裁受理的范围,而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属于工伤赔偿案,不属于仲裁受理的范围,并且未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南昌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对反请求作出裁决,应予以撤销。1、《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而本案中的反请求属于工亡赔偿事故,即不属于合同纠纷也不属于财产权益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2、××***在中大工地做事时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合法的赔偿请求,应由***的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而在没有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之前,在劳动仲裁委没有审理裁决前,而南昌仲裁委员会直接对次作出裁决,违背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与××家属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系被申请人的单方行为,与申请人无关。并且××的工亡案,其作为赔偿主体,其家属并没有提起劳动仲裁,也未参与本案的审理,对于一些事实都将无法认定,故此,南昌仲裁委在没有充分查明本案事实的前提下,在××家属都没有对本案进行任何陈述的前提下而直接对工亡的事实及赔偿标准作出认定,程序违法。综上所述,南昌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反请求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请求:一、撤销裁决书第二项:即申请人应将被申请人垫付的工亡赔偿款、抢救费及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474344.56元支付给被申请人的裁决;二、撤销裁决书第三、第四项中:由申请人承担本请求仲裁费20%即3049.2元、承担反请求仲裁费50%即8582.5元的裁决;三、本案本请求及反请求仲裁费、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南昌仲裁委员会(2015)*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是仲裁庭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终局性裁决。根据《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切实维护仲裁”一裁终局”的权威,又能确保仲裁严格依法进行,促进仲裁这一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健康发展。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院行使的是《仲裁法》第58条所赋予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审查范围只能依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着重审查程序问题,因此,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现被答辩人以裁决书违反《仲裁法》第58条规定为由申请撤销生效裁决,答辩人认为其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本仲裁一案南昌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通过多次开庭,对所有事实已经审查清楚,裁决书对所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都阐述得非常清楚,对被答辩人在《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已经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从实体上来看,是公正及客观的,实体裁决认定事实非常清楚,确认证据也是非常客观的;仲裁的程序是符合《仲裁法》的。本案仲裁不管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裁决书都是反映真实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结果是客观公正的;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申请支付工程款及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索为被答辩人垫付工亡赔偿款、抢救费、交通费等费用。仲裁庭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仲裁条款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完全是客观公正的。综上所述,南昌仲裁委员会(2015)*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栏杆制作安装合同》,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位于南昌县小蓝南路中大城项目的1#、2#、3#、5#、7#、8#、11#楼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2014年11月3日,员工***独自一人上到8#楼顶发生工亡事故。事发后,被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亡者家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付。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对员工***伤亡赔偿款,南昌仲裁委员会是否有裁决权。南昌仲裁委员会在(2015)*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中,对该焦点问题,申请人在仲裁中已提出了异议,认为:申请人提出仲裁案为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申请人的请求属于仲裁受理的范围,而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属于工伤赔偿案,不属于仲裁受理的范围,且未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庭认为:劳动争议依法不属于仲裁范围。但该仲裁案的争议并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纠纷,而是双方对本案发生的工亡事故赔偿款依约应由谁最终承担的问题,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亡事故赔偿款的劳动争议有着本质区别,在被申请人对××家属了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了保障,仲裁庭对工亡事故赔偿款依约应由谁最终承担的问题,属于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并未超出仲裁范围。申请人以相同理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栏杆制作安装合同》第九条第1款约定:发生安全事故,由申请人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据此,南昌仲裁委员会(2015)*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对赔偿款进行裁决,并未超出仲裁范围。申请人南昌市鑫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南昌市鑫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南昌仲裁委员会(2015)*仲裁字第72号仲裁裁决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南昌市鑫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南昌仲裁委员会(2015)*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南昌市鑫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江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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