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荣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荣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荣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静,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上诉人哈尔滨荣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8)黑8104民初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哈尔滨荣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务合同,没有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程序违法。哈尔滨荣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请求撤销(2018)黑8104民初57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合同接受劳务施工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案涉工程黑龙江省金谷丰缘粮食有限公司收纳仓附属工程位于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辖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哈尔滨荣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一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刘宏业
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