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荣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哈尔滨荣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存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28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荣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邓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海龙,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存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通河县。
法定代表人:段存明,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通河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8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人哈尔滨荣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存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开发的位于昌盛小区1号楼1单元701室和2单元702室房产可供执行。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依法委托黑龙江隆凯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297148元。因拍卖期间较长,且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黑0128执9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待中止事由消失后,立即恢复执行。
审判员  黄星照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权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