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荣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荣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存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28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荣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
法定代表人:邓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达,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
被执行人:哈尔滨存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通河县。
法定代表人:段存明,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通河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8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人哈尔滨荣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存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两次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开发的尚未销售昌盛小区二期4号楼二单元1101室住宅,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现申请人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接收该房产,且本案执行期限过长,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现中止对该案件的执行,待变卖程序结束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黑0128执9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待中止事由消失后,立即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守东
审判员  郎天蓉
审判员  黄星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权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