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84民初2246号
原告黑龙江中荣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441744688.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318号。
法定代表人邓静,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阿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牛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056313524P。
法定代表人刘全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中荣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阿滨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中荣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中荣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4.00元减半收取5,52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业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