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202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中荣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静,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雨博劳务服务队。
经营者***,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中荣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雨博劳务服务队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中荣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7)黑120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23127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312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雨博劳务服务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忠林
审判员 关宏岩
审判员 柳长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丛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