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莱特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北京捷莱特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6590号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数码科技广场一段7层A区。
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乐,女,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启迪秦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粮库15号楼-WP2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雷霆,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捷莱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雁南鹿鸣春大酒店4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秦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雷霆、被告北京捷莱特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