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3625号
原告:北京阳光先控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太平路******。
法定代表人:刘月智。
被告:北京捷莱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燕南鹿鸣春大酒店**div>
法定代表人:雷明。
原告北京阳光先控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捷莱特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阳光先控科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阳光先控科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阳光先控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马超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孙 蕊